内蒙古出台反家庭暴力条例
发布时间:2020-06-06 00:00:00 来源:法制日报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原标题:内蒙古出台反家庭暴力条例
家庭暴力处置实行首接责任制
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四十条,分别从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建立家庭暴力预防宣教体系、家庭暴力处置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苏木乡镇、街道应当充分利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建立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确定重点防范对象;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家庭暴力处置实行首接责任制,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求助的单位采取劝阻、制止等措施,并及时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家庭暴力行为均有权劝阻、制止、报案、举报。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将实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机制,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并采取处置措施。
《条例》明确了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的内涵,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和睦共处,履行家庭义务;明确了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的内容,强调了除加强法律约束外,还加强了正面宣传教育的内容,明确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共治;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条例》还规定了建立家庭暴力预防宣教体系的有关内容。各级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重点面向基层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工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开展反家庭暴力宣教活动;法院、检察院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相关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并采取适当方式督促落实。 (史万森 郭君怡)
上一篇:长江边上演别样的禁渔课
下一篇:《贵州省中医药条例》起草会议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