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大学生关注中国法治的26问
发布时间:2020-06-06 00:00:00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2019年10月9日,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联合启动“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专题系列讲座,让政法实务专家走上高校讲台,协同培养卓越法治人才。根据此项工作安排,自2019年10月18日起,共和国首席大检察官、更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和二级大检察官、更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先后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郑州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授课并与大学生互动答问,深入探讨中国法治问题。
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牢牢把住检察工作“大方向”
1.北京大学法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邹仪威: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您怎么理解和看待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两者之间的关系?
张军:一个很好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党章讲到党员义务的时候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的法律法规”。对老百姓的要求是什么?你不违法就行。党员可不行,你得“模范遵守”。我们的司法人员大部分是党员,如果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地运用法律法规,那不就是落实、推进法治吗?所以,我们说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是完全一致的。
管党不严,法治不昌。在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有的司法人员沦为黑恶势力“保护伞”,仅仅是司法的问题吗?不是!是司法部门管党治党出了问题,是司法队伍中党的建设出了问题!所以从根上讲,我们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自然司法制度就能更好地得到贯彻执行、体现全面依法治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谢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戈文:我们都知道,党的领导是我们司法制度的根本保证。在改革新形势下,我们应该如何去处理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我们三位一体的法治中国的蓝图之下,我们如何去理顺、把握我们党委、政法委、纪委与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曾军翰:请问您怎么看待人治和法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办案受到司法干预多不多?
张军: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本质是一致的,是不冲突、不矛盾的。我们改革开放建设四十年有今天这样天翻地覆的变化,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是绝无可能的。二十几年前的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1999年载入宪法。正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我们的司法制度才能有今天这样创新、稳健、有效的运行。
扫黑除恶,中央作出统一部署,中央政法委具体协调督导运行,三年为期,一年半的时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打击“保护伞”是重点,那就是“刀刃向内”。保护伞是谁?主要是我们队伍中腐败变质的极个别司法人员。查处腐败分子,不能够官官相护。倘若自己不去查,纪委也会介入,这就是我们的体制优势。同时,我们特别注重案件办理的质量,提出“是黑恶势力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势力犯罪,一个不凑数”,在这个过程中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中央办公厅、中央政法委2015年就印发了“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抽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插手干预司法,被询问、被了解、被干预的检察官、法官、警察必须依法登记,然后层报更高检、更高法、公安部,向中央政法委报告,这样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可能的干预、依法办案。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把我们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有机地融为一体,让我们这个制度的优势更大限度地发挥,把可能的弊病更大限度地去约束、去减少、去避免。
经济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依法治理方式现代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我们现在必须坚定不移地奉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同时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我们对党的干部的管理,强化关键少数的作用,两者的关系是辩证的,没有的单一的治理方式。谢谢。
(根据作答综合整理)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苦练检察工作“基本功”
1.北京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史默然:我们看到法院、检察院最近几年经常强调服务大局的理念,会不会在司法实务中影响司法公正?
张军:这是一个很有思想性的问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我们对司法人员政治上、业务上的要求。大局是什么?就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比方说,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处理同样的自然人犯罪和涉企犯罪是不是需要有个司法政策作个调节?我们认为是非常必要的。涉企犯罪的司法政策就要从大局考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也就是法定自由裁量的空间内,为经济、社会、企业发展着想。
仅仅是我们强调司法应当为大局服务吗?不是。英国上诉法院的法官丹宁勋爵《最后的篇章》,同学们也可以找来看看。书中写了一个英国伦敦钢铁工人罢工案。钢铁工人因为工资待遇罢工,挑战资方不公正待遇。丹宁法官的裁判是不许罢工。他算的是经济账、政治账、民生帐:如果允许罢工,那么钢铁产量会减少多少,而需求不会下降,国外的钢铁就会进来。等到解决了罢工的纠纷,重新恢复生产,但市场已经被外国钢铁占有了,这又需要多长时间才会恢复到原状,难免损害利益和工人利益。因此不允许罢工。丹宁法官就是没提罢工工人的合法权益、个人权益!这不就是英国版的讲政治、顾大局吗?所以,我们强调的为大局服务和司法公正,与维护、社会、人民群众、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就看我们在具体案件中的把握是不是客观、精准,是不是有这个能力?!谢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陈瑆蔚: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对于我们检察机关的功能定位和调整是什么样的?检察机关在宪法里的地位是的法律监督机关,现在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已经转隶了,这个是否对检察机关在宪法中地位有一定的影响?
张军:根据监察体制改革规定,贪污贿赂案件、典型的腐败类案件由监察机关来办理,同时,诉讼法修改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枉法、刑讯逼供这一类的犯罪案件,规定也可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这样的监察制度改革会不会影响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呢?我们讲,会促进我们更加把焦点、注意力放在检察机关现有的职能建设上。转隶以后不仅没有影响检察职能的充分行使,反而为我们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更好的条件。原腐败犯罪的立案侦查现在变为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和检察机关批捕起诉职能分开,依法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实践证明依法查办案件效果很好,不批捕的、不能够提起公诉的案件各地都有,说明制约作用发挥得也很好。谢谢。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筑牢中国长治久安制度根基
1.郑州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徐云鹏: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那么我想问一下咱们更高检将会在哪些方面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张军:谢谢您,这是一个非常宏大的问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包括中国的检察制度体系,首先是把已经确定的法律、司法检察制度落实到位,把已经出台的各项司法改革举措落实到位,配套制度落实到位。在这个基础上,再有序创新发展,而不能够好高骛远,我想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态度。
比方说员额制检察官的制度安排,就要抓好落实,这项改革最重要的举措就是让入额的检察官真正发挥作用,责任、压力要足够。这样一项带有根本制度性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但这一两年、三五年是会有一个阵痛时期的,更要扎扎实实把它做到位。随着中央司法改革的贯彻落实,更高检会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提出进一步的制度安排和举措。谢谢您!
2.北京大学法学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邢文升:您怎么看待更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这样一种制度,然后咱们现在这种制度在未来会有一个什么样的发展?谢谢您。
张军:这是涉及到司法制度一个很深刻的问题。七十年、四十年,案件发生那么大的变化,类型发生那么大的变化,能够翻几番,翻十几倍、几十倍,大量的经济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法律无论如何跟不上。我们司法人员的整体能力素质还跟不上。在这样的特定情形中,司法解释就是我们更好的统一适用法律、一个尺度办案的做法。
问题就是“解释”要严格依法,“解释”要符合规则。为了让这个解释能够符合程序,要征求立法机关的意见,检察院的解释必须征求更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司法部的意见。我们在审议自己的“解释”时候,讨论过程当中、征求意见过程当中任何分歧都要在释义当中写明白,更要在四级检察机关培训当中说清楚,让我们的司法检察人员充分理解这个“解释”的背景,法律适用的时候用好这个“解释”。
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王佳怡: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值班律师制度,从落实情况看,各地做法也不一。值班律师制度在理论上有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和检察官就量刑问题进行斡旋。但在缺乏科学交易的中国实践中,您认为这样的职责能够实现吗?以及检察院方面如何看待这一制度的?
张军:值班律师这个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现在实践中在充分运用。刚才讲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有律师在场认可,绝不是当事人自己认罪认罚就行。难就难在我们的司法制度建设、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的建设还在过程中,还有的地方根本没有律师。我们动员律师采取“1+1”法律援助的方式给予支持,一名律师带一名应届毕业生到没有律师的边远县区去工作。尽管这样,仍然有值班律师不够这样一种尴尬的局面,以至于我们有些案件就是没有值班律师。这就是法律规定和我们经济社会制度建设的现实有一个衔接的过程。
少数案件没有值班律师,也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我们要求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有录音录像,诉讼中呈交法庭,看看以这样的方式来客观公正地让当事人了解法律制度、证据指控,法庭审理中,也实事求是地给予认可,这就是一个比较符合实际的依法办案过程。我们正在商有关部门朝这方面的建设努力。谢谢。
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黄智杰:我听到这样一种观点,说我们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法院的审理从原来的“吃不饱”变成现在的“消化不良”,因为案件大幅度增加给法官带来过多压力,可能会影响案件审判的质量,请问您怎么看待这样一种观点?将来应该怎样实现审判资源的配比?
张军:这是现在一个让我们又高兴又有压力的问题。正像你形象地说的,过去也不算是“吃不饱”,但是相对于可能的“消化不良”,那个时候确实就是“吃不饱”。
我在司法部工作的时候,向更高人民法院建议,案件如此之多,可不可以让律师有偿提供民事商事案件诉讼调解。更高人民法院立即采纳,司法部当时推出这样一项改革,也得到了律师的广泛认同,现在这项试点已经在铺开。
同时,我们的仲裁制度、法官的调解制度都在不断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理中也引入了律师依法介入机制。在具体推进这一系列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在自己这个办案环节把法律的运用、天理、人情都考虑充分,争取能够实现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让老百姓打官司能够一次性了结自己的案件。这就需要我们司法人员的能力进一步地提升,把我们接手、承办的案件办到。谢谢您。
5.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2016级本科生辛婕:我们知道具体案件过程当中不仅需要检察机关还需要公安、法院的参与,同时宪法规定公检法三家关系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的确碰到一些质疑,现在三家关系是分工不明、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出现,以及应该如何打造三者关系?
张军:政法机关之间依法相互配合做得相对更好,但是相互制约不足,从个案看确实有这个问题。配合有余、制约不足,有这种情况。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们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但是如果把握不好、落得不实,就可能产生弊端。党中央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这项工作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大力度落实。特别是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我们要正确把握好配合与监督和制约的关系,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谢谢您提出的这个问题。
6.郑州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周昊文: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同时又肩负着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刑事公诉的职能,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理解公益的代表人和法律监督机关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他们是统一的吗?
张军: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公益的代表。其中,法律监督机关是宪法的明确规定,办理诉讼法当中的刑事案件,包括职务犯罪案件,跟其他司法执法机关是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关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的代表,在法庭上是一方当事人。案件如果判得不公正,可以提起上诉;案件如果终审了,检察机关认为不妥当,这个时候就要发挥法律监督者的角色、作用,可以提起抗诉。刑事案件也是这样,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当中,检察机关是诉讼的一方,是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关系。但是裁判一旦生效,检察机关认为判决不公正,就要抗诉,这又是法律监督人的角色作用。
在实践当中,总体运行没有什么更多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自己的监督能力还不足,我们也深深地意识到这个问题,正在努力通过司法改革,通过政治学习、业务培训予以提升。宪法关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这样一个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专门和特色制度安排,具体实施过程当中,我们能力的提升是位的。
7.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系2019级博士研究生张悦:从宏观性和系统性的角度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从哪些维度上进行评价的?
孙谦:怎么样认识中国法治、评价中国法治,这是个很好的问题。
点,我们在追求法治的过程中,走过了不平凡的道路,我们还要经受很多艰难险阻。但是,我们共产党人追求法治的初心不改。法治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平等,中国共产党1921年成立,1922年二大时就提出男女平等,这是人之间最重要最基本的平等。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革命,实现“耕者有其田”,这种平等在中国平等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7.5亿人脱贫。十八大以来,有9000万人脱贫。脱贫是干什么?平等啊!每年有1500万人脱贫,这是多伟大的平等事业?!我们这么大的,在推行民主法治平等方面确实作出了很多的努力。当然,还有很多不够的地方,这是个过程。
第二点,我们的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现在的立法步伐多快啊,而且立法增加了很多民主的因素。网上征求意见,多方便!人大代表讨论法案充分发扬民主,言无不尽,讨论有时甚至很激烈。这就说明我们的民主在不断发展,立法在不断地向民主化、科学化迈进。
第三点,法治理论建设有了质的飞跃。改革开放以后,我们看到了许多先进的经验,很多学者借鉴了先进的理念和思想,不是照搬照抄,而是深刻地结合我们的国情、历史和文化,翻译出版了一批世界学术名著,出版了一大批法学著作,大大地提升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水平。特别是,我们有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武装,有了科学的现代的马克思主义的法治思想指引。
第四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成就。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全面、深刻、系统地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治的实践,最重要的三条,党的领导,第二人民当家作主,第三建设法治。党的领导是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根本目的,建设法治是实现途径。党的领导也好、立法也好、行政也好,都在不断地发展进步。
8.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系2018级硕士研究生牟永川: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为了实现法治,特别是为了实施宪法,我们的检察院在实施宪法过程中,特别是合宪性的审查过程中将要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孙谦: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是去年(2018年)开的,关于党和机构改革方案里讲到要加强违宪审查,保障宪法实施。从保障宪法实施的角度说,各个党政机关都有维护宪法实施的义务。但合宪性审查,也叫宪法监督制度,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这是更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的独有权力。大家学宪法都知道,违宪是个专门的概念,违宪和违法完全不同。违法,公民个人、单位、集体都可以构成;但是违宪,其主体应该是国务院、中央军委、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省市自治区的立法机构。公民能不能违宪?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当然违反宪法,但是有部门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宪法是调整关系的,是处理权力纠纷的,或者地方立法违反宪法了,或者更高法、更高检制定的司法解释违反法律了,这个要监督。谁来监督?宪法明确规定,我们宪法监督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如果发生违宪案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委托它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比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但最后确认是否违宪及如何处置,决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检察院维护宪法,是通过保证各个部门法的实施来实现的。检察机关不仅在保障刑事法律,包括民事、行政法律的实施中都负有责任,比方说民商法、行政法等等,保障这些法律的实施是通过监督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司法活动来实现的。
9.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系2019级硕士研究生汪玉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中,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如何平衡天理、国法和人情?
孙谦:这是个很哲学的问题。简单说,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中,这三者都要兼顾、都要考量。能把这三者统一起来,是我们处理案件的一种境界。天理,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概念,指的是天然的道理、自然法则,是社会成员普遍认可、推崇和维护的道德法则,泛指的是“道义”。“国法”好理解了,就是制定的法律。“人情”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人的常情、世情、友情,人间的冷暖、理解、同情等等。我前面讲过,“司法是忠诚、善良、公平的艺术”。所以我认为,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体现的“人情”不是“私情”、更不可以徇私情,而是“善良”。作为司法人员,天理,是我们的精神指引;国法,是我们的根本依据;人情,是职业伦理的体现。天理属于道德层面,它比法律要求的要高,但它不成文、难以作为处理案件的具体依据;国法不少内容体现了天理,它具体、明确,又是更低标准;人情就复杂多了,在不同司法人员身上体现出来的方式、程度差别很大,这与具体司法人员的职业水平、职业操守、做人准则等等都有密切关系。在司法办案中,能遵从天理、恪守法律、心存善良,是一位检察官、法官所具有的品质。
回到现实中来,也回到你所提的问题上来,情况并不那么简单。我们会时常遇到这样的情形:行为人的行为有违天理,却没有触犯法律;有的触犯法律却合乎天理人情。有一个青年,是一对残疾父母把他养大,含辛茹苦。他成年后,游手好闲,还经常辱骂父母,管父母叫“老东西”,邻居都说是“天理难容”。但这只是道德评价,并没有触犯法律。后来这个青年发展到骗亲友的钱酗酒、赌博。父亲管不住又经常被骂,有趁他睡觉把他的腿打断了,依律构成重伤害罪。邻居们纷纷到公安局、检察院求情。这种情况下执法司法机关怎么办?合乎天理触犯法律,天理没错、法律也没错,天理没法改、法律也没法改。对于这类案例,我们基本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这个案例就是作了定罪、不起诉处理。
再简单说一下“人情”。我在江西任检察长时,有一位基层检察长,他的故事让很多人感动。这个检察院办理一起私分公款案件,嫌疑人到案后,十分对抗、拒不配合。原来是嫌疑人妻子刚送进医院即将分娩,且医生提醒存在高龄难产风险。这个检察长了解情况后,考虑到涉嫌犯罪数额不大,该人也没有其他妨害侦查的重大风险,就让他回去照顾妻子。该人在妻子手术第二天即带着私分的7万元钱到检察院,如实供述,真诚表达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任何处罚。这位检察长故事很多,还有一件类似的,嫌疑人家在外地的父亲病危,检察长派两名检察官陪同嫌疑人回到老家处理丧事,后来嫌疑人非常配合,不仅供述了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还坦白了检察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
所以说,人情、善良,是人性的体现,它能给我们司法人员以力量,它也能教育、感化很多犯有罪错的人。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强化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官主导责任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温鸿炜: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诉讼模式中存在所谓的侦查中心主义的问题,请问您如何看待这一现象?我们检察机关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中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角色?要在哪些方面作出改革调整呢?
张军:这是我们现代诉讼改革制度中的一个中心问题。过去,在客观上是以侦查为中心,所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2018年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本质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的本质是以证据为中心。会议把这个问题的本质揭示得非常深刻,符合司法规律。
在这样一个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以证据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公检法机关办案质量有了明显地提升。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部署的具体改革措施都是为了解决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和以证据为中心这样一个目的。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客观要求检察官在指控证明犯罪的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主导责任,把好关口,防止案件质量不高的情况进入庭审。侦查、起诉阶段案件的处理,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庭上指控证明犯罪的责任,检察官还要进一步提升能力,更加积极、主动、负责地担起。而法谚讲“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我们的诉讼模式大体上就是这样,但是运行中我们的主导责任还没有真正担起来,我们一直在努力地建设中,成效逐渐显现。谢谢您。
2.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刘甜甜:2018年刑事诉讼法把认罪认罚正式确立了,在当下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实践界,认罪认罚都是一个热词。其中精准量刑是推广认罪认罚的一个关键。请问您,精准量刑的推广会不会随之侵蚀法官的审判权?精准量刑所体现的检察官的主导责任会不会与以审判为中心产生冲突?
郑州大学法学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刘昊天:我注意到您在《关于检察工作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提到,要发挥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那么在发挥这主导责任的时候,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实施以来,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否会影响法院的审判中心地位?
张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两高三部”有一个意见,大家形成共识,常见多发案件一般应当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或者是重大犯罪案件可以提出幅度量刑建议。实践中,我们认为精准量刑建议更有利于这个制度的适用。
检察官在指控证明犯罪的刑事诉讼中发挥主导责任,我们采纳人大代表意见正式提出来以后,许多专家学者撰文支持。以庭审为中心的本质是以证据为中心,刑事案件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检察机关、在检察官。案件诉不诉、案件按什么方向起诉,检察官要承担起指控证明具体犯罪的法定责任。履行好这个主导责任是法律赋予的职责,而不是权力,必须承担起来,不能再像以前案件诉出去,无论是否定罪、定性是否改变、量刑是否恰当就不管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庭的质证、辩论会真正在控辩双方展开,法官居中裁判、作出判决、一锤定音,这不就是以庭审、以审判为中心吗?谢谢您这个很不错的问题。
(根据作答综合整理)
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系2018级本科生雷啸天: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当中的主导责任或者主导地位如何去理解?
孙谦:很多人包括很多领导干部,知道公安是干什么的,知道法院是干什么的,就是不知道检察院是干什么的。这与中国检察不同于很多的检察有关。检察机关似乎有好几个名字,从宪法看叫“法律监督机关”,从诉讼法看,有人称之为“公诉机关”,过去还叫“反贪部门”等等。我们的检察制度不是土生土长的,是清朝末年透过日本仿效欧洲大陆。与国外最相通的是刑事公诉职能,更大的区别是它的核心职能即守护和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关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这是近来法学界讨论比较多的问题。我们看一下刑事诉讼法,其中规定了公、检、法、司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我们会发现,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司法行政负责刑罚执行,都具有阶段性。检察机关不仅要履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更重要的,是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全程监督,检察机关是参加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机关。首先,对刑事案件立案进行监督,纠正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的情形。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侦查机关如果出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行为,则即予纠正,如果刑讯逼供构成犯罪,还要依法追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看是否需要起诉到法院审判。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起诉到人民法院。检察官公诉犯罪,与人民法院“不告不理”原则几乎是同时产生的。其次,检察机关还要出庭揭示证明犯罪。出庭公诉,要用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同时要阐释法律适用、刑事政策,保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还有,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提出抗诉,发动二审或再审。最后,还有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监管场所对罪犯以人道主义待遇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合法性以及监管改造活动的依法进行。
因此,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非常重要的使命和责任,在保证刑事诉讼、保障人权方面责任重大。大家讨论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是在这样一个语境下展开的。
坚决维护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不是“零和”博弈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崔卓群:有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来提起公益诉讼可能会对于审判中法院的地位产生一些影响,应当如何看待这种观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方面的发展方向是怎样的?
张军: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公益诉讼是我国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法律人也都在关注。公益诉讼作为法律监督职能也是一项诉讼制度,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更重要的是面向行政机关,面向政府的职能部门。党委、政府和我们检察机关明确提出,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我们要以维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共同目标、共同目的,因此就不是“零和”博弈。我们提出要在这类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通过我们努力去实现双赢,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多赢,实现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建设、我们的社会共赢。
两年多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这是符合实际的,也收获了实效。大量的案件在诉前程序就解决了,必须提起诉讼的只是个别,社会满意、人民群众满意、党委政府也满意。2019年10月份,我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这项工作,接受专题询问,得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与会代表的充分认可。谢谢您。
2.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陈东阳: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制度,请问在未来我们在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和诉讼程序规则上还会做哪些探索?
张军:为了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更加完善,我们正在起草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规则,同时要总结实践经验,估计出台总要有一个时间。规则总是要在大量问题总结出现以后才能够设定,毕竟这项制度正式开始也就是两年左右的时间,现在我们还在积累过程中,但是可以搞一个比较原则的,在适用过程中不断完善。
2019年10月份我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栗战书委员长特别提出更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机关应当直接、主动办理带有全国性和省域范围内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我们正在积极找这样的问题线索去实践,这也是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拓展公益诉讼范围的要求。谢谢您。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检察指导性案例追求更佳司法效果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赖根发:我们并非英美法系的判例,也没有德日这样的一个判例。作为逐步建设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更高检不定期颁布的指导性案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什么?
张军:世界上有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实还有我们自己的中华法系。我们传统的法律思想一直在深深地影响着我们,比如刑罚世轻世重、以刑去刑,天理、国法、人情的传统司法理念,等等。现代社会,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同法系间也越来越趋近相互借鉴、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就是现实。判例制度也在越来越多地完善自己的成文法。我们虽然是成文法,近年来也更重视采取案例指导的做法。颁布的指导性案例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它的权威性也不容忽视,下级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都要认真地学习、参照适用。
下一步,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建设,让它更加规范,同时能让社会、公众更多地去了解。这些指导性案例体现的司法原则,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总结,有的可能就会上升为相关的司法解释或的法律。指导性案例对于我们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谢谢您。
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余沁:更高检近年来发出了多批指导性案例,而且最近也对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意见作了相关的修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实践中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和应用性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请问您如何看待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性定位,在未来我们如何更好发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作用?
张军:两大法系虽然完全不同,但是在现代社会逐步地相互借鉴,有交融的趋势。一个最鲜明的例子,就是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越来越重视案例的指导制度,凡是指导性案例都通过法定程序经过检委会或者是法院的审委会讨论通过。指导性案例只有参照适用的效力,不具有法定作为裁判依据的效力。就是一个参考、指导我们正在办理案件的意义、作用。法律总是更抽象一些、更原则一些,案例就是一个直白的教程,只要相差不多,就照着做,谁都能看明白,当事人、社会、律师都能够有一个共同的理解,更有助于我们在追诉和审判过程中形成司法人员的共识,求得更好的、更佳的司法效果。检察机关的指导性案例把指控证明犯罪作为最主要内容列出来,它的可读性、可参考性更强。
这项制度我们还在建设过程中,不仅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而且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最近还有一批涉农的指导性案例很快也会下发,我们范围会越来越广。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
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既“宽容”又不“纵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王庆耀:前段时间大连一个未成年人杀人的案件在网上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保护,您有什么看法?能不能扩大学生代理案件的范围,或者说在全国更大的地域之内施行?
张军:这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还不满14周岁,依法不承担杀人的刑事责任。案件披露后,老百姓都关心,当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也关心。立法机关正在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接下来的审议中肯定会讨论到这个问题。
实践中,我们对未成年人违法涉嫌犯罪因为年龄不够而不追究的管理教育,现在制度建设上、执行上都还有不足。在这方面法律也在完善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由七十多条修改变成一百三十多条。更高检专门成立第九检察厅——未成年人检察厅专门做这方面的工作,既坚持教育、挽救、改造,也要依法严惩严重违法犯罪,既“宽容”也不“纵容”。
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公民代理制度,实践中是有争议的,司法机关希望更加规范。这项制度只能是越来越严格,而不应该越来越宽泛。义务代理,当事人接受,当然可以。制度的建设效果,是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司法机关正在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在这个过程当中会有个界限的问题,这也是我们制度建设着意考虑的。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运行良好
检察信息公开尽力做到更大化
1.北京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周雷:更高人民检察院去年(2018年)底完成内设机构的改革,新成立的行政检察厅在职能上有哪些新的特点?当前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有哪些问题?
张军:行政检察,总体办案还不多。民事、行政的案件逐年在上升,申诉案件也在上升,需要纠正改判的案件也在上升,这是我们司法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一个特定的阶段。我们采取的措施就是加大检察长自己直接办案的力度、检委会审议案件的力度,司法改革实行员额制检察官制度,司法责任进一步落实,三五年以后检察官的能力就会进一步提高,办案的质量、效率、效果多会有新的改变。
行政检察是我们检察机关的短板弱项,主要是我们的能力素质、专业人才还跟不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四级检察机关专门设置了一个“检答网”,由省级院、更高检随时回答各级、各地检察官办案当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同时,正在组建一个“专家网”,任何一个在办申诉案件去掉姓名、单位等相关信息、形成“裸案”后,可以在网上征求意见,专家学者,包括全国律协、省律协民事、行政委员会的专家型律师也要加入进来,提出他们的专业意见。我们也向教育部门建议,老师们介入实践提出意见被采纳应该“视同”发表论文。相信会对行政检察工作形成有力的促进。谢谢您。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吴梓怡:请问自内设机构改革以来,在检察工作中是否遇到一些新的问题?有没有产生一些新的变化?
张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我们作了充分的调研,总体运行良好,但是在磨合过程中也有突出的问题,比如捕诉一体改革。原来捕诉分开,批捕很难考虑到法庭是怎样使用证据,导致我们检察官有力使不出来,在法庭表现得往往不尽如人意,这是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在改制、组建新的检察办案机构过程中,这些问题我们都详尽地和专家学者,和我们的立法机构去介绍、去报告,最后获得了各方面的支持。实践证明机构改革,使检察官办案专业性进一步体现,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了进一步提高。谢谢。
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梁峥:请问人民检察院如何实现信息公开?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信息公开?
张军:在司法机关信息公开最基本的就是诉讼文书公开,现在我们做到能公开的已经尽力都公开了,但还远远不够。我们还准备进一步地把捕与不捕、有争议的、社会关注的通过公开听证制度,让社会都能够了解,在这个过程中进一步地进行法治宣传、法治教育,让社会、老百姓了解我们的司法制度、办案理念,进一步通过推进检察公开实现司法公正。
人民群众有权利监督我们司法的正常运行,有了信息公开这样的制度倒逼我们更加严格地按程序、按法律规范管理我们的检务,进一步促进我们做到案件的公正办理,让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的要求、公正司法的要求得到进一步更加充分的保障,目的就是这个。我们还在努力做,还有许多不足。谢谢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