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

发布时间:2020-06-04 00:00:0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子阳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时刻关注疫情形势,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就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多次强调要依法依规做好疫情防控,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及时化解合同履约、企业债务、劳资关系等纠纷。

更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纠纷案件,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4月20日,更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更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就此回答记者提问。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负责人:《意见》共十条,涉及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期间顺延,加大司法救助与企业帮扶等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特别是对各类民商事活动影响较大。为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必须向纠纷源头延伸,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调解功能作用,妥善化解因疫情产生的各类纠纷。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依法作出裁判,确保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关于不可抗力的问题,社会普遍关切。依据立法机关对此次疫情防控法律性质的界定,《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此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在民事法律适用层面的定性,规定了相关民事案件特别是合同案件中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强调既要依法适用,又要避免规则滥用,积极鼓励交易,更大限度减少对正常经济秩序的冲击。

为依法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等合法权益,《意见》提出,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意见》明确,消费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会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利益和诉讼期间利益产生较大影响。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相关实体及程序权利,《意见》对依法中止诉讼时效和顺延诉讼期间作了明确规定。

严格不可抗力法律适用条件

记者:《意见》在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负责人: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是本《意见》的重中之重。正确认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合同履行的影响,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对于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学界观点、实务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在具体适用上,《意见》强调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为妥善解决涉疫情民事案件特别是合同履行问题提供明确规则指引,也为不可抗力规则的滥用设定“防火墙”。

强调当事人约定优先。这是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就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责任减免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形进行约定,只要这一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司法就应当尊重。另一方面,在纠纷发生后,鼓励当事人重新协商;在纠纷解决方式上,注重发挥调解功能作用;在法律后果上,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后,应当履行变更后的合同,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严格法律适用条件。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准确适用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负担,也符合公平原则,但过度适用,则会对交易秩序造成较大破坏。因此,不可抗力的适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做到当用则用,不能滥用。在具体适用时,准确把握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要依法予以适用。

明确举证责任规则。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意见》要求,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就通知义务的履行,《意见》进一步规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切实减少对困境企业的影响

记者:《意见》在劳动者、消费者权益以及中小微企业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意见》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在强调依法平等保护的同时,也专门对劳动者、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中小微企业的帮扶等作了规定。

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法律对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作了相应规定。在此基础上,《意见》明确,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惩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的行为,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中小微企业司法保护方面,《意见》强调,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比如,在保障申请人权利前提下,能够“活封”的,尽量不“死封”,切实减少对困境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企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可以采取第三人保证担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灵活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尽量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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