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修订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发布时间:2020-06-06 00:00:00      来源:四川人大网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原标题:充实监督内容 完善监督方式 四川修订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3月30日下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受省政府委托,四川省司法厅厅长刘志诚就条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2001年,四川省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0年9月29日进行了修订。《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全省行政执法行为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方面的新的部署,原《条例》已不能适应推进现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新要求。同时,随着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的推行,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调整,原《条例》的相关规定已不符合现有监督机构设置要求,也不利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实施,难以达到促进法律有效实施,维护法治权威的效果。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部署要求,有必要及时修订《条例》。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概念和监督工作承担者,充实了监督内容。

为限制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了对落实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进行监督;为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相关要求,将其规定为监督内容;为回应社会关切、体现监督为民,把执法重点领域、民生领域、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纳入监督重点。

条例修订草案还完善了监督方式。

据介绍,《条例》规定的监督方式比较单一,实践中监督效果不够明显,条例修订草案增加和修改了《条例》规定的监督措施,如要求被监督机关报告有关执法情况、暂扣执法证件等。为体现监督的权威性,新增通报和约谈制度;为扩大监督的社会参与面,增强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性,新增对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的规定;为加强促进严格规范执法的力度,新增监督机关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指导意见的规定。(刘佳)

上一篇:《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提请一审

下一篇:辽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6月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