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查平台搬运数据缘何频遭质疑
发布时间:2020-06-06 00:00:00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商业信息查询领域自诞生以来,从行业内部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到来自行业外部其他市场主体的指责,这个领域的发展从未真正远离过争议
●商查平台最近所惹的麻烦,都离不开两个问题:一是信息是从哪里搬运的,即来源合法性问题;二是准确性问题
●获取并利用企业信息应控制在合法范围内,通过行政管理部门已公开的途径获取,不得非法刺探、非法搜集企业信息,尤其是涉及秘密、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非法修改已公示的信息,更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公司商誉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近日,商业信息查询领域风云再起。
一方面,在复工复产中,帮助求职者判断求职企业综合实力,识别虚假职位、虚高的工资以及根本没有登记工商地址的皮包公司等,避免掉入就业陷阱,企查查等商查平台无偿开放数据平台的做法赢得一波好感。
另一方面,包括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360公司等在内的多家企业公开表达对商查公司的不满,认为其对普通的工商变更等信息加重诱导性提示,还有“越俎代庖”变身媒体的嫌疑,对其投诉或称将维权。
毫无疑问,在让企业相关信息变得更加透明、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商业信息查询行业的兴起与发展功不可没;但同时,在历经多次纷争后,如何让“信息搬运”这一新事物健康长久地发展下去,也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满足需求应运而生
信息不实频惹争议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信用信息查询市场悄然兴起,并呈现出曝光率走高的态势。
“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这样的广告语在2014年横空出世,商业信息查询机构走上历史舞台。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从2014年至今,已有40多家企业运作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
很多人对这类公司的出现持欢迎态度,它们的确在很多时候能帮上大忙。
“刚毕业的时候啥也不懂,当时跟朋友一起去一家公司找工作,我留了个心眼儿提前去商查平台查了一下,说这个公司有问题,我就犹豫了,没去面试。结果我朋友被骗了8000元的保证金。”
“想买什么化妆品了,可以通过商查去查一查这个出品公司,是能够躲避无良商家的。”
不少网友都有通过商查满足各自需求的经历:求职者们了解将要面试的公司是否靠谱,企业了解合作伙伴的相关信息,投资者们了解企业的资信状态……都可以通过商查平台获取相关信息。
“商查平台通过收集整合公共渠道的信息,为用户提供了查询市场主体各类信息的渠道,提升了查询的效率和便利性,也由此增加了市场主体的信息透明度,督促其诚实、守信,具有积极意义。”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不过,商业信息查询领域自诞生以来,就纷争不断。从行业内部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到来自行业外部其他市场主体的指责,这个领域的发展从未真正远离过争议。近日,更是有不少企业公开投诉称天眼查、企查查等利用公开信息,渲染出一些和实际不符合的结论,对企业的正常发展造成了困扰,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4月17日,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近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天眼查、企查查、启信宝等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将“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登记为“中海国龙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的信息不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4月21日,天眼查发布消息称,360金融的运营主体北京奇步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了多项工商变更,其中周鸿祎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一职,由其助理洪兆接任。另外,张帆、徐军退出了董事行列,吴海生、金明义新增为董事。随着“周鸿祎卸任360金融董事长”消息的传播,360金融出面辟谣称,公司于上市前从“北京奇步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拆分出来独立运营发展,现主体为“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鸿祎仍是360金融董事长,并对天眼查发布的“虚假消息”提起法律诉讼。
事实上,类似这样的纷争并非个例。仅在近期,就有不少“重磅发布——澄清事实——宣布维权”的剧情上演。
例如,4月14日,天眼查信息显示,黑龙江飞鹤乳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创始人冷友斌变更为张。对此,飞鹤方面回应称,这个变更只是为了工作更便利,职能是没有变的。
对于来自相关企业的指责,天眼查、企查查等商查平台一般给出的回应都是“平台展示的信息都是从公开平台抓取”“我们只是机械搬运公开的信息”等。
那么,为何只做了信息的搬运工,就让这些商查平台惹上了麻烦?究竟哪里出了问题?
数据来源务必合法
准确安全不容忽视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商查平台的大数据采集通常来自权威网站发布的工商、司法类信息。公众可以通过系统查询到市场主体的上市信息、企业背景、企业发展、司法风险、经营风险、经营状况、知识产权等。
赵占领观察发现,这些信息来源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二是裁判文书网;三是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四是工商、税务等行政处罚信息;五是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注册信息,如注册的域名、商标、申请的专利等。
按照商查平台的说法,这些信息本身都是公开的。赵占领认为,商查平台抓取这些信息并无过错,“这些信息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抓取信息提供给用户查询使用并不违规”。
既然无错,为何会被指摘?赵占领分析,目前商查平台招致非议主要源于两种情况:一是把某个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信息发布出去,导致公众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产生怀疑和误解。比如,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代表创始人退出,很可能最后实际控制人并无变化,但商查平台刻意突出或强调了这些信息,误导了公众,影响了这些企业的经营。二是商查平台抓取的信息有可能是不准确的或者过时的,给企业带来困扰,影响其社会评价。
赵占领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就意味着商查平台公布信息,只要不触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红线,同时对重要信息不作刻意突出和强调而误导公众,信息及时准确,就没有问题。”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则持不同观点。在他看来,商查平台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现实的需求性,它满足了社会公众对商事主体的知情权,但他不能认同商查平台只是信息搬运工的说法。
“搬运信息是否可以无区别、不加甄别地搬运呢?商查平台应当对信息进行筛选、辨别,并非通过爬虫能爬取到的信息就都能搬运,要有保护企业商事主体信息的意识。”邱宝昌说。
邱宝昌认为,商查平台最近所惹的麻烦,都离不开两个问题,一是信息是从哪里搬运的,即来源合法性问题;二是准确性问题。“如果是公开信息,搬运就是多余,导致资源浪费,搬运经过人家同意了吗?如果有非公开信息,那么来源合法性就存疑。”
邱宝昌提醒,即便数据只是在公开信息中爬取而得,也并非就是合法的,在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数据的保存、权属、转移还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并不支持这一行为。例如,在2016年大众点评诉百度的案件中,自2012年以来,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中大量抄袭、复制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直接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内容。大众点评认为此举让百度公司迅速获得用户和流量,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百度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大众点评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23万元。
邱宝昌强调,除了要保证数据来源合法,还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目前因为信息虚假、出错导致质疑的情况是存在的。“如果简单搬运过来,没有考虑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商事主体的社会评价等,只是一律照搬,有可能造成违法。”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会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分析,从目前的纷争来看,商查平台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信息更新不及时,某些企业信息滞后,可能会对相关用户造成一定程度的信息误导,即信息的时效产生了问题。
二是平台对普通的工商变更等信息加重了诱导性提示,在公开的内容中出现了“疑似实际控制人”及“自身风险”等信息。虽然该信息是由这类平台根据掌握的公开内容对相关企业状况作出的分析和提示,其中不包含侮辱和诽谤内容,但是普通的平台用户偏向于依赖表面信息,容易产生争议。
三是平台对收集到的企业董监高等管理人员的某些信息甚至联系方式进行了公示,可能引起这些人员的异议。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商查平台对董监高等管理人员信息的公示应当对是否与职务相关尽可能予以区分,否则单纯地抓取并在明显部分公示可能引起争议。
专门立法暂无必要
适当增加相关条款
对于数据搬运,现行法律是否有所规制?有无必要对这一新事物进行立法规范?
多位专家否认了立法予以专门规制的必要性。
“我们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能不能数据搬运的问题,但有其他法律规定了商事主体的名誉权、荣誉权,股东的隐私权等,这些规定散见于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邱宝昌强调,法律不是越多越好,技术在不断变化中,不能以简单立法予以应对。在这个时候,强调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治更有意义。
不过,邱宝昌同时提到,虽然专门立法没有必要,但可以考虑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适当增加一些条款。
赵占领也说:“没有必要立法,对于商查平台的行为,以现有法律就完全可以规制,而且从法理的角度,法律也没有权力禁止抓取信息,也不太可能立法。”
高艳东认为,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本质为征信业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适用《征信业管理条例》。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此外还有侵权责任法等。
商查行业如何健康发展下去?高艳东提出三点建议:对于商查平台来说,准确定位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在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网站公开的企业信息进行收集、加工时,从客观真实的角度出发,对于某些滞后的信息,在相关的企业提出质疑时,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避风港原则”,及时删除不实信息。例如,在涉及利用企业信息进行加工营利时,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具体分析判断,以真实客观的信息为基础,避免信息不实,不得故意或者过失地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
企业应当在企业发生信息变更的时候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网信息,关注商查平台等相关信息的更新和准确度,在信息不实时及时通知相关平台进行更改或删除。
用户应当认识到许多公开信息仅仅是表面上的变动,或者仅属于基础信息,需要根据公司各项指标和数据综合判断。
北京法学会企业法治研究会秘书长朱崇坤认为,商查平台在获取并利用企业信息时应当控制在合法范围内,一是应当通过行政管理部门已公开的途径获取,不得非法刺探、非法搜集企业信息,尤其是涉及秘密、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二是不得非法修改已公示的信息,更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公司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