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与《百道判》

发布时间:2020-06-06 00:00: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吴 鹏

  判即判词,类似于今天的裁判文书,是盛唐法律遗产的重要内容。唐代对官员的法律素养要求很高,判词写作是官员的基本行政素质。吏部铨选即选拔官员时,以身言书判四项能力为主要测试内容,其中“判”就是判词写作,以文辞简练、表达准确、说理充分为基本要求。铨选时先试书判,再察身言,判文内容“文理优长”方为合格,通过后才能进入身言的考察环节。

  唐代判词的范围较广,除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外,还有文人学士自我欣赏制作的判词,官员参加吏部铨选应试时拟作的判词,以及候选人为准备考试而练习拟作的判词。唐代判词有两部专集传世,诗人白居易的《百道判》就是其中之一。

  备考作判

  唐德宗贞元十八年(802年),白居易赴吏部参加选拔官员的“科目选”考试,报考了其中的“书判拔粹”科,该科主要考察经义和律法知识,尤其是判词写作能力。这年的白居易,判词功底还稍显薄弱,便加紧备考,他左手出题右手作答,先拟个案由,然后依律判决并写出判词。

  几个月的备考时间里,白居易积累了上百道判词,收入《白居易集》的共有101道,其中第89道判词为当年“书判拔粹”科的正式考题,将其扣除后,正好有判词100道,因此被称为《百道判》。由于判文中当事人均为虚构,以“甲乙丙丁”等代称,故又称《甲乙判》。

  靠着这100道判词,白居易在众多应选人中拔得头筹,拿下“书判拔粹”科。当年白居易是考中“书判拔粹”科的,随后获任秘书省校书郎一职(正九品上)。从校书郎起家后,白居易浮游宦海,虽多有浮沉,却屡罢屡起,最终以刑部尚书(正三品)的身份退休。

  《百道判》不仅让白居易考试成功,也给其他士子考试提供了重要复习参考资料。宪宗元和十年(815年),正在江州司马任上的白居易给好友元稹写了一封信,提到了十三年前创作的《百道判》,“不日者闻亲友间说,礼、吏部举选人,多以仆私试赋判为准的”,礼部和吏部的考生都把《百道判》作为标准教材。元稹也对《百道判》给予高度评价,“百道判,新进士竞相传于京师矣”。靠着新科进士的现身说法,《百道判》在京师名声大噪。

  《百道判》内容丰富,涉及当时的科举、选官、家庭、婚姻、吏治乃至边防军事等各个层面,集法治观念和礼治思想为一体,合人文精神与现实关怀为一书。下面试举数例,以观察当时唐朝法律对这些问题的思考。

  河南府“不作为”案

  如何把握为政与百姓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当时为政者的难点之一,《百道判》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例。

  因连日大雨导致洛水猛涨,冲垮了河上的桥梁。两岸百姓来往出行不便,就到河南府上访要求赶紧修桥。官府经研究,答复百姓说:现在大雨还一直在下,不利于施工;如果强行修桥,就算勉强修复,等水位继续上涨,还会再把新桥冲毁,白白浪费人力物力。不如等大雨停了,水势平缓,再修桥不迟,争取一次成功。告示贴出后,还是有人对此表示不满,就通过舆论造势,说河南府官僚主义,漠视民情。一时间“民怨”沸腾,舆情汹汹来袭。请问白居易怎么看。

  白居易表示,桥梁被冲毁,确实给百姓出行带来了困难,桥是必须要修的,但也要考虑时机。“苟后患之不图,则前功之尽弃。将思济众,固合俟时。征启塞之文,虽必葺于一日;防怀襄之害,未可应乎七星”,在财政预算有限的情况下,必须考虑成本问题,争取用最小的投入换来更大的成效。现在冒雨贸然修桥必然会被冲毁,还要再修一次。由此白居易作出“判决”,“无取人辞,请依府见”,在修桥这件事上,官府是占理的,作出的决断是正确的,不能因为个别人的牢骚不满就有所动摇,在决策过程中引入民众意见是不假,但要听取正确意见,而不是个别人说什么就是什么。

  中国古代讲究“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要求将民意作为行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民意又是分散的、复杂的、嘈杂的,议论不定。这就需要官府在听取民意的同时,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以更大多数人的真实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通过舆论表示出来的表面“主流”民意为依归,如此才是真正地接地气、识民情。

  假冒官员案

  中国古代信息不发达,官员只凭吏部签发的一纸告身上任,“委任状”上也没有照片可供辨认,这就为一些大胆之徒提供了操作空间。《百道判》中就有这么一件令人啼笑皆非的“钦差大臣”案。

  丁伪造档案材料,在某地当官数年。“得丁冒名事发”,司法部门准备对其按律定罪。这时,丁的顶头上司节度使出来为其求情,“奏丁在官有美政”,认为丁这个官虽然是假的,但干的事却是真的,他在任上勤勤恳恳,实实在在为百姓办实事、解难题。“请免罪真授,以劝能者”,请朝廷念在丁造福一方的份上,免去他的罪过。更好再下道真的告身,让他光明正大地继续在该地当官,现在人才难得啊!“法司以乱法不许”,节度使的意见报上去后,司法部门大怒:假冒朝廷命官不但无罪还有功,简直是岂有此理,坚决给驳了回去。

  白居易怎么看这件事呢?他在判词中写道,“宥则利淫,诛则伤善”,此案看起来有两难之处。赦免丁吧,可能会让其他人群起效仿,而且百姓会认为冒名顶替的假官要比朝廷委派的真官好,朝廷颜面何在?依法治罪吧,丁确实干得不错,百姓听闻后可能会伤心。

  看起来令人左右为难,但做事必须有一定原则标准,“失人犹可,坏法实难”,错过一个人才还可以再选,我大唐天下之大,四海之广,人才济济,还愁找不出丁这样的人?一旦在法律上开了宽纵罪犯的口子,那还要不要法度,谁还会相信政府会秉公办案。“见小善而必求,材虽苟得;逾大防而不禁,弊将若何?济时不在于一夫,守法宜遵乎三尺”,我大唐虽然在走下坡路,但挽救危局的希望不能寄托在像丁这样的一两个人身上,只有依法治国,依法理政,依法断案,才能真正复兴大唐。因此,对丁必须依法制裁,更不能正式授予他官职。

  妻子家暴丈夫案

  中国古代君权父权夫权至上,男性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生活中都居于主导地位。可在《百道判》中,却出现一起妻子殴打丈夫的家暴案。

  ,不知因为何故,甲被妻子打得连声哀嚎就是不敢反击。邻居都看不下去了,怕出人命,“邻人告其违法”,就赶紧去报官。衙役赶到后,把甲妻抓到县衙。“县断徒三年”,县府判其三年徒刑。“妻诉云:‘非夫告,不伏’”,甲妻不服,说我丈夫都没上告,民妇无罪。

  白居易在判词中先讲了一番夫妻和顺家庭和睦的道理,“礼贵妻柔,则宜禁暴;罪非夫告,未可丽刑”,作为妻子,应该以柔顺为美。继而又分析甲妻突然对丈夫大打出手,应该是有什么难言之隐,很有可能是丈夫犯下大错,激怒了她。但不管事情的真相是什么,那是人家两口子的家务事,县府管不着。

  按照当时法律规定,“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妻子殴打丈夫,要判处一年徒刑;如果打成重伤,则要加重到徒刑三年。唐代普法教育应该是深入人心的,甲妻注意到了这条法律的司法解释,“须夫告,乃坐”,只有在丈夫主动告发的前提下,才能进入司法程序进行断罪。“招讼于邻,诚愧声闻于外;断徒不伏,未乖直在其中。虽昧家肥,难从县见”,既然丈夫没有报官告发妻子,那就不能定甲妻的罪。

  白居易的这道判词,尽管依律驳回了县府的原判,但字里行间无一不以家庭关系和谐为落脚点。无论是妻殴夫,还是夫殴妻,家暴都是为法律明令禁止的。在法律只能制裁有告发的家暴、无法干预隐忍不发的家暴情况下,官府也只能以礼治的形式介入家庭生活,以填补法律的缺位。

  白居易以诗歌闻名世,在文学上主张“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具有强烈的现实关怀意识。《百道判》其实也一样,从这些为备考而作的判词中,我们可以一观唐代司法运作尤其是裁判文书写作的特点。

  (作者单位:更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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