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拟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发布时间:2020-06-06 00:00:00      来源:法制日报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原标题:辽宁省拟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鼓励运用微信微视频等网络平台普法 

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近日审议了新起草的《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其中规定,鼓励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运用微信、微视频、移动客户端等互联网传播平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形成工作合力

法治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1997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6年修正的《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对推动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发挥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

辽宁省司法厅厅长林志敏介绍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将党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以及辽宁省的法治宣传教育实践成果及时体现于地方立法之中,进一步提升法治辽宁建设水平,有必要在总结《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实施经验基础上,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据介绍,《草案》共35条,主要就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原则、普法主体、普法对象、监督考核、奖惩保障、普法责任制等方面作出规定。

为了形成各级政府和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草案》规定,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省、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考核,组织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普法责任制清单。守法普法协调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总结法治宣传教育的经验和成绩,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形成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合力。


明确主体责任

林志敏介绍说,关于主体责任方面,根据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草案》作出了相应规定。

《草案》明确,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开展经常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发布机制,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并依照规定开展公民旁听案件庭审、观摩行政执法等活动。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办理案件或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向有关单位及个人释法析理。

《草案》还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为公众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适应群体特点

“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七五’规划提出,要根据实际需要,从不同群体的特点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有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林志敏说,为此,《草案》根据领导干部、工作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农村留守人员、宗教教职人员等普法对象学法用法的需求,规定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和方式,从而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覆盖面和针对性,推动全社会养成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好习惯。

《草案》规定,机关应当健全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察制度,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草案》还规定,公安、民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围绕婚姻家庭、征地拆迁、邻里物业、民间借贷等内容,定期对流动人口、进城务工人员、农村留守人员、失业人员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加大对刑满释放人员心理疏导、就业安置帮扶力度,预防和化解突发、重大社会矛盾发生等。


拓展方式方法

为了解决普法工作时效性不强、手段方式单一、新媒体方式利用不足等突出问题,《草案》作出了相应规定。

《草案》明确,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承担公益法治宣传责任,开设法治栏目,加强法治新闻报道和典型宣传,制作、刊播法治宣传教育公益广告。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在从事相关经营业务过程中,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草案》明确,机关、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应当运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进行公益法治宣传教育。车站、机场、港口、医院、社区、商场、邮政、银行、宾馆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在其管理或者经营的区域内建设法治宣传教育设施,运用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移动电视屏、公示宣传栏等设备设施,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 (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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