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通过决定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
发布时间:2020-06-06 00:00:00 来源:法制日报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原标题:青海作出决定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
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3月25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细化了禁止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明确了政府、社会各方面的职责,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了加重处罚,同时明确受到行政处罚的,将其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青海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志勇介绍说,目前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经启动立法程序,进入前期调研阶段,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还需要一个过程。在特殊时期作出决定,弥补了当前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空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决定》明确禁止猎捕范围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野生动物。
《决定》严格落实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制度,进一步细化全省禁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同时,《决定》对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人工繁育、医药利用、公众展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规定了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的内容。
《决定》明确,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和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反此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市场监管或者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还规定,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揽、诱导顾客。违反此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决定》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违反《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李志勇说,还应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将其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在政府职责方面,《决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联防联控机制,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林业草原、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海关、卫生健康、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在依靠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上,《决定》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组织教育宣传引导的义务,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益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
同时,为了使社会公众能够进一步了解掌握禁止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做到知法守法,《决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制定、调整并公布相关名录。(韩萍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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