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与《百道判》(三)

发布时间:2020-06-06 00:00:00      来源: 法制日报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吴鹏

  判即判词,类似于今天的裁判文书,是盛唐法律遗产的重要内容。唐代对官员的法律素养要求很高,判词写作是官员的基本行政素质。吏部铨选即选拔官员时,以身言书判四项能力为主要测试内容,其中“判”就是判词写作,以文辞简练、表达准确、说理充分为基本要求。铨选时先试书判,再察身言,判文内容“文理优长”方为合格,通过后才能进入身言的考察环节。

  唐代判词的范围较广,除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外,还有文人学士自我欣赏制作的判词,官员参加吏部铨选应试时拟作的判词,以及候选人为准备考试而练习拟作的判词。唐代判词有两部专集传世,诗人白居易的《百道判》就是其中之一。

  假冒官员案

  中国古代信息不发达,官员只凭吏部签发的一纸告身上任,“委任状”上也没有照片可供辨认,这就为一些大胆之徒提供了操作空间。《百道判》中就有这么一件令人啼笑皆非的“钦差大臣”案。

  丁伪造档案材料,在某地当官数年。“得丁冒名事发”,司法部门准备对其按律定罪。这时,丁的顶头上司节度使出来为其求情,“奏丁在官有美政”,认为丁这个官虽然是假的,但干的事却是真的,他在任上勤勤恳恳,实实在在为百姓办实事、解难题。“请免罪真授,以劝能者”,请朝廷念在丁造福一方的份上,免去他的罪过。更好再下道真的告身,让他光明正大地继续在该地当官,现在人才难得啊!“法司以乱法不许”,节度使的意见报上去后,司法部门大怒:假冒朝廷命官不但无罪还有功,简直是岂有此理,坚决给驳了回去。

  白居易怎么看这件事呢?他在判词中写道,“宥则利淫,诛则伤善”,此案看起来有两难之处。赦免丁吧,可能会让其他人群起效仿,而且百姓会认为冒名顶替的假官要比朝廷委派的真官好,朝廷颜面何在?依法治罪吧,丁确实干得不错,百姓听闻后可能会伤心。

  看起来令人左右为难,但做事必须有一定原则标准,“失人犹可,坏法实难”,错过一个人才还可以再选,我大唐天下之大,四海之广,人才济济,还愁找不出丁这样的人?一旦在法律上开了宽纵罪犯的口子,那还要不要法度,谁还会相信官府会秉公办案。“见小善而必求,材虽苟得;逾大防而不禁,弊将若何?济时不在于一夫,守法宜遵乎三尺”,我大唐虽然在走下坡路,但挽救危局的希望不能寄托在像丁这样的一两个人身上,只有依法治国,依法理政,依法断案,才能真正复兴大唐。因此,对丁必须依法制裁,更不能正式授予他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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