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卿李朝隐依法办案

发布时间:2020-06-06 00:00: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唐朝以《唐律疏议》等法典为依托,构建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官员的违法行为及其刑事责任作了明确的法律区分。但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还需执法者严格遵守法律,依法裁判。在唐玄宗时期曾任大理卿的李朝隐,就是这样的一个人。

  未经推鞠 不可论罪

  李朝隐是京师长安三原县(今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一带)人,参加科举中主要考察法律知识的明法科目考试,顺利通过后,又经吏部铨选,获任临汾(今山西省临汾市一带)县尉(正九品下),主要职责是协助县令抓捕盗贼、审理案件等。经过几次迁转,李朝隐调到唐代更高审判机关大理寺任大理丞(从六品上),负责一般刑狱案件的判处。

  李朝隐任职大理丞前后,正是李唐王朝从武周革命历史阴影中刚刚走出的时期。中宗李显借助张柬之等五人联手发动的神龙政变二度登基,但武家势力并未连根拔除,武则天侄子武三思和皇后韦氏勾搭成奸,并通过韦氏影响中宗,欲将张柬之等五人除之。

  神龙二年(706年)七月,武三思贼喊捉贼,派人到东都洛阳天津桥张贴告示,揭发韦皇后淫乱后宫,要求废掉其中宫之位。武三思又诬告是张柬之等五人张贴的告示。中宗暴跳如雷,下令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李承嘉彻查此事。

  李承嘉是武三思的心腹,自然得出张柬之等五人造谣生事、制造舆论准备谋反的结论。中宗下诏让大理寺结案定罪,并诛杀张柬之等五人。

  诏书下到大理寺后,李朝隐提出反对意见,“不经推穷,未可即正刑名”,认为此事未经调查,真相未明;未经审判,于法无据,不能论罪定刑。时任大理卿裴谈作为大理寺长官,直接将李朝隐的意见驳了回去,代表大理寺作出裁断,“宜据制书处斩籍没,不应更加推鞫”。裴谈认为,既然皇帝都下令了,张柬之等人的事就不需要再调查审判,不仅要杀还要抄家。

  中宗得知李朝隐一个小小的大理丞竟敢顶撞长官,对抗皇命,下令将其贬到岭南烟瘴之地。宰相门下省长官侍中韦巨源、中书省长官中书令李峤听说后,上奏中宗,“朝隐素称清正,断狱亦甚当事”,李朝隐这个人历来清正廉洁,刚直不阿,这次说话办事有些固执,但他在大理寺审理案件也没出过什么大错,执法向来公正公平。听完韦巨源和李峤的劝解,中宗怒气消了一些,重新下诏将李朝隐下放到闻喜县(今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一带)当县令(正七品上)。不久,武三思假传圣旨将张柬之等人诛除殆尽。

  为政清严 权豪敛伏

  在中宗的弟弟睿宗即位前后,李朝隐经过几次迁转,升任京师所在的长安县(今陕西省西安市西部一带)县令(正五品上)。睿宗的侄女、中宗的女儿成安公主,强制把百姓的私家林园据为己有,还不付钱。李朝隐一时捉不到公主,就“取主奴杖之”,把具体负责抢夺百姓私家林园的奴才抓了起来,判处杖刑,打了一顿。“由是权豪敛伏”。

  唐玄宗开元五年(717年)五月,玄宗提拔李朝隐任河南府(今河南省洛阳市一带)府尹(从三品)。在任上,李朝隐“政甚清严,豪右屏迹”,豪强恶霸一时间销声匿迹。

  河南府赵常奴是玄宗宠妃赵丽妃的兄弟、太子李瑛的舅舅,“恃势侵害平人”,经常仗势欺凌百姓。李朝隐接到报告后,当即指示“此而不绳,何以为政”。说罢“执而杖之”,将赵常奴抓起来依律杖刑。玄宗听说后,“又降敕书慰勉之”,一纸诏书下到河南府表彰李朝隐敢于斗争。

  此时大理卿是元行冲,任职时间长了,就逐渐发现他并不十分适合在大理寺工作。开元六年(718年),辅佐玄宗打造出开元盛世的名相宋璟建议调整大理寺班子,将元行冲调离,由李朝隐接任。就这样,李朝隐从河南府调回朝廷,出任大理卿一职(从三品)。

  为国惜法 期守律文

  开元十年(722年)八月间,武强(今河北省武强县一带)县令裴景仙“犯乞取赃积五千匹”,被查出来收受价值达五千匹绢布的贿赂。案发后,裴景仙竟然挂印而逃,很快就被抓获。“上大怒”,玄宗“令集众杀之”,下诏给大理寺,要求在朝堂之上当着文武百官的面处死裴景仙。

  大理寺接旨后,李朝隐立马上奏,指出裴景仙“缘是乞赃,犯不至死”,犯的只是贪污受贿罪,根据大唐法律罪不至死。裴景仙是开国元勋裴寂之后,根据“八议”中的“议功”规定,功臣后人犯罪可以减轻处罚。而且在武周动乱时期,裴景仙父亲裴承先遭人诬告被酷吏杀掉,其他儿子也连坐受死,“唯景仙独存,今见承嫡”,只有裴景仙延续裴家香火。“据赃未当死坐,准犯犹入请条”,饶裴景仙一死,于法有据,于情合理,还请陛下您依律判处其流刑,流放到边远地区即可。

  奏疏递上去,唐玄宗“手诏不许”,“制令杖杀”。李朝隐继续上疏“有断自天,处之极法。生杀之柄,人主合专;轻生有条,臣下当守”,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是生是死全凭陛下您一句话。但是如果要用法律的名义处置人犯,那不同的罪名就有轻重不同的刑罚,大理寺法官就必须严格依法论罪依律断案。

  在奏疏中,李朝隐指出,具体到贪污这事,唐律有“枉法”和“乞取”的区别。“枉法者,枉理而取,十五匹便抵死刑”,如果在收受贿赂的过程中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那贪污十五匹绢布就可以判死刑。裴景仙贪污五千匹绢布的贪污数额,必须依法处死。

  可裴景仙只是“乞取”,“乞取者,因乞为赃,数千匹止当流坐”,“乞取”是指官员向下属勒索财物的行为,处罚时要比照“受所监临罪”来判刑。“受所监临罪”,是指官员在逢年过节或婚丧嫁娶时,收受所管辖区范围的部下和百姓财物,而行贿的一方没有提出任何请求,官员也没有违法为他们谋取不当利益。犯此罪者,贪赃满五十匹判处流放两千里。裴景仙没有枉法行为,也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部属和百姓的财物,没有为他人谋利益。裴景仙虽构成受贿罪,但这种罪即使贪污数千匹,最多也是判处流刑二千里而已。

  “今若乞取得罪,便处斩刑,后有枉法当科,欲加何辟”,如果我们今天把“乞取”罪都判处死刑,那以后碰到“枉法”的又该如何加重处罚呢?而且“近发德音,杖者听减,流者给程”,最近朝廷出台了一系列宽刑慎刑的政策,要减免杖刑次数,减少流放里程,为什么裴景仙要法外严刑呢?“所以为国惜法,期守律文,非敢以法随人,曲矜仙命”,我之所以这样连续上书,不是为了救裴景仙的命,而是安守法律。还请陛下依法来惩治裴景仙。

  玄宗经过深思熟虑,“上乃许之”。玄宗为此还专门下了一道制书,承认了当初“不从本法,加以殊刑”,打破法律规定的错误行为。最终裴景仙改判为“决杖一百,流岭南恶处”,杖刑一百,然后流放到岭南烟瘴之地。

   开元二十二年(734年),李朝隐病逝在巡视岭南的路上,追赠为吏部尚书(正三品)。

   (作者单位:更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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