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子由如何巧断妄告蕃商户绝案

发布时间:2020-06-06 00:00: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张田田

  北宋“三苏”中最的,当属东坡先生。但苏辙虽文名稍逊,才干其实不亚于兄长,同样展现出北宋士大夫全面发展、“文学法理,咸精其能”的真才实干。

  “念昔各年少,松筠圜南轩。闭门书史丛,开口治乱根”(苏辙《初发彭城有感寄子瞻》)。在接受家庭教育与仕途起步阶段,苏辙与兄长苏轼,有很多共同点。“二子皆天才”,性格鲜明、各不相同,张方平初见便评论道“长者(苏轼)明敏尤可爱,然少者(苏辙)谨重,成就或过之”。苏洵于其《名二子说》中,对苏轼、苏辙两兄弟的性格特点,曾有精准的把握:“轮辐盖轸,皆有职乎车,而轼独若无所为者,虽然,去轼,则吾未见其为完车也。轼乎,吾惧汝之不外饰也。天下之车莫不由辙,而言车之功者,辙不与焉,虽然,车仆马毙而患亦不及辙,是辙者,善处乎祸福之间也。辙乎,吾知免矣。”诚如其言,苏辙外柔内刚,遇事沉着,不轻举妄动,必要时又能把握时机、稳中求进,甚至直击要害。

  苏辙于元祐元年自中书舍人升任户部侍郎,此职“宜得强明练达之人”、必须“精炼吏事、通知民情”,而苏辙在任期间(公元1087-1089年),有颇多称职表现。他在《龙川略志》卷五中自叙的“辨人告户绝事”便是例证。

  此案,广州商人向户部投状,称居广州十余年的蕃商辛押陁罗已死,依法为户绝;其养子现“主其家”,占据陁罗之巨额财产,于法不合。言之凿凿,兼户部郎官见利心喜,认为蕃商家资殷实,“不可失也”,意在将死者定为户绝,使财产入官。

  苏辙却不为利益所动,不为状词所惑,敏锐地发现了其中的疑点。他以三个关键即“三问”来对待告状人:“陁罗死蕃国,为有报来广州耶?”告状者回答:“否,传闻耳。”“陁罗养子所生父母、所养父母有在者耶?”答曰:“无有也。”“法告户绝,必于本州县,汝何故告于户部?”答曰:“户部于财赋无所不治。”

  苏辙的前两问,着眼于查证告状人所述情状是否属实,如蕃商辛押陁罗死讯不实,则自不存在“户绝”。退一步说,即便辛押陁罗已死,其“养子”信息是否准确,告状者称“养子”所生父母、所养父母均不在,即举不出切实可靠的证据。接下来,就有了更直白的第三问,广州商人不在本州县举报蕃商户绝,却千里迢迢赴京师开封,于户部告诉,越级控告这一方式上的反常,是否告者有意为之、其意在何?告者搪塞说,户部既然“于财赋无所不治”,当然能够过问户绝案件。但苏辙心中意见已定,不为所惑,经过“三问”便归纳出三项“不当”。更进一步说,苏辙正是根据上述三个精心设计的问题,看清问题的症结;而告者看似对答如流,实则在苏辙环环相扣的追问下,告状的理据已不攻自破。

  苏辙接下来轻描淡写的两段话,便使得一开始振振有词的告状者败下阵来,心服口服,不敢再纠缠狡辩:苏辙先说:“此三项皆违法,汝姑伏此三不当,吾贷汝。”其人未服。苏辙又明确表示:“汝不服,可出诣御史台、尚书省诉之。”其人乃服。

  苏辙先晓之以理,劝告者明白进退;见告者还心存侥幸,苏辙就把话讲明:告者试图以“越诉”掩饰其无证无据的“妄告”本质,在户部已被看破,倘若还敢故伎重施,御史台、尚书省也定然不会受其蒙蔽。言外之意,若揭破其诬告妄诉之实,告状者定难全身而退。告状者这才收手。苏辙再召诉状中被牵连的在京之“养子所遣”二人,说明情况,进行安抚,称“此本不预汝事,所以召汝者,恐人妄摇撼汝耳”,滴水不漏,从容不迫。

  从与户部同僚(户部“郎中终以为疑”)的态度对比中,也可显示出苏辙决事切中肯綮。他并不停留在富商可能“户绝”留下大笔财产的表面,而是发现广州商人越诉这一漏洞的背后缘由:“彼所告者,皆法所不许。其所以不诉于广州,而诉于户部者,自知难行,欲假户部之重,以动州县耳。”告状者存心不良而证据不足,“自知难行”,于是选择了在地处据案发地较远的京师越级控诉,意图以财帛动人心,以户部挟制州县。不料被苏辙看破,诡计未得逞。

  蕃商巨富,“树大招风”,一旦身故,其在华的大宗遗产去向,引人注目,难免有人伺机妄告户绝,利用某些官员的逐利与盲目,假借官府之势,逞己私欲。“宋代广州的历任蕃长,见于文献的寥寥无几。就算名著一时的辛押陁罗,也只留下零散的片断记载”(蔡鸿生:《宋代广州蕃长辛押陁罗事迹》,《澳门理工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因此,在苏辙明辨是非、令妄告者知难而退后,是否还有纷争、如何解纷等,我们均不得而知。但苏辙办案的手法之精妙,已如前述,其思路与态度,还可以详加解析。

  苏辙经手此案,不费笔墨,不费周折,也就不会轻信谣言而“妄摇撼”即动摇人心、滋扰被妄告之家,较能保全其商业利益,稳定局面。

  首先,其察民情、重民生之用心,与南宋“名公”一致。《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立继有据不为户绝”司法拟判于开篇指出,“照得户婚牒讼牒,不一而足,使直笔者不能酌情据法,以平其事,则无厌之讼炽矣,家不破,未已也。事到本司,三尺俱在,只得明其是非,合于人情而后已”。倘若中了奸人“无赖”“妄告户绝”之计,会使百姓蒙冤,破财招灾:“官司亦惟微利是嗜,不顾义理,不照法令,便从而没夺之,几于上下交征”(《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夫亡而有养子不得谓之户绝”)。

  其次,苏辙自述中虽然未曾详言,但明辨广州商人妄告蕃商辛押陁罗户绝一事,也是其处事周全、顾全大局的表现。试想,如果办案人员贪利而轻举妄动,大张旗鼓调查,甚至查扣蕃商财产,惊动蕃商家人,甚或激起在广其他蕃商的反感、恐慌乃至抵制,弊害不可胜言。宋代商品经济发达,外商来华交易频繁,朝廷积极发展海外贸易,鼓励外商来华,相关法律较为系统完善(张中秋、陈景良:《宋代吸引外商的法律措施叙论》,《法学研究》1993年第4期)。蕃商辛押陁罗,来自阿曼,长期居住在广州(推测为公元1056—1086年),他曾担任广州蕃长,深得朝廷信任与重用,蔡鸿生教授在《宋代广州蕃长辛押陁罗事迹》一文中指出,辛押陁罗“是一名亦贡亦贾、政教合一的华化蕃官……是宋代跨文化贸易的历史标本之一”。有人正是从维护通商环境与保护外商利益的角度分析此案(刘永加:《看苏辙如何处理外商遗产纠纷》,《廉政瞭望》2019年第2期)。

  值得注意的是,苏辙明辨此案,从举重若轻的“三问”归结到无懈可击的“三不当”,切中“证据”之要害,使妄告之人只得知难而退,这是执法持平,并无偏袒。

  苏辙“辨人告户绝事”的态度是慎重对待,缓解讼累,稳定局面,保全蕃商(及其代理人即“养子”等)的利益;而其处事不偏不倚、有理有据,则基于其通览全局,熟谙政令,洞见人情的综合素质,是其行事缜密之风格的集中展现。《栾城遗言》记载苏辙“在谏垣,论蜀茶纤悉曲折(今按:应为元祐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论蜀茶五害状”,《栾城集》卷三十六《右司谏论时事十首》)。时小吕申公当轴,叹:‘只谓苏子由儒学,不知吏事精详如此’。”谏议“纤悉曲折”,既是苏辙独特的论文风格,亦以其精详庶政为基础,方能言之有物。

  《续明道杂志》作者张耒(1054—1114年)赞叹苏辙行事过人:“某平生见人多矣,惟见苏循州(苏辙)不曾忙……苏公虽事变纷纭至前,而举止安徐,若素有处置。”苏辙为政“不曾忙”,即谋而后动,有条不紊,这特适于理乱解纷,也着实在“辨人告户绝事”等诸多案例中得以展现。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站博士后)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