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思想中的法律与正义之争

发布时间:2020-06-06 00:00: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牟治伟

  (一)

  在战国时代,儒家代表人物孟子和齐国国王齐宣王之间,有过一场关于商汤、武王作为臣子,杀害其国君的行为是否正义、是否是“弑君”的经典对话。齐宣王问孟子:“商汤放逐了夏桀,武王讨伐了商纣王,历史上是否有过这样的事情发生?”孟子回答说:“史书上有过这样的记载。”齐宣王接着问:“作为臣子,却弑杀了自己的国君,这样的行为难道应该允许吗?”孟子回答说:“损害‘仁’的人叫做‘贼’,损害‘义’的人叫做‘残’,残害仁义的人叫做‘独夫’。我只听说过武王诛杀的是独夫纣,并未听说这种诛杀独夫的行为是弑君。”

  在汉景帝时代,关于上述行为是否是正义的问题,在儒家代表人物辕固与道家代表人物黄生之间亦曾展开了一场激烈的争论。黄生说,“商汤、武王并非是受命而成为君王,而是因为杀害了自己的国君才成为君王的。”辕固说,“并非如此。由于夏桀与商纣荒淫无道,天下大乱,人心早已经归向了商汤和武王。商汤和武王是顺应天下民心而诛杀了桀纣,这正是顺应天命而成为君王。”黄生反驳说道,桀纣虽然无道,但在名分上却是君主;汤武虽然是圣贤,但在名分上却是臣下。当国君行止有失时,作为臣子的不但不发表诤言力图匡正君王的过错,尊奉君王的权威,反而因为君王有过错就将其诛杀,取而代之自己称王,这样的行为不是弑君又是什么呢?

  从孟子与齐宣王、辕固与黄生之间的对话中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思想中关于汤武行为是否正当的争论,其背后所隐藏的思想,类似于西方自然法与法之间的冲突。

  (二)

  当君王的行为以及君王的命令有失其道、残害仁义时,臣子反叛、弑杀君王,是否具有正当性。在齐国国君齐景公问政于孔子的对话中,孔子说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意即:做君王的应该有做君王的样子,做臣子的应该有做臣子的样子。也就是说君臣应该各安其位,履行好仁爱百姓、施惠万民的职责。

  鲁国国君问孔子:“君王应该如何使唤臣下,臣子又应该如何事奉君王?”孔子回答说:“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意即:君主应该按照符合礼的要求去使唤臣子,臣子则应该以忠心来事奉君王。

  在君臣之道上,清末思想家黄宗羲认为:“盖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真正的为君之道是“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真正的为臣之道是“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如果君王的行为有失其道,那么身为人臣的,就应当义正辞严地拒绝服从君王非正义的命令和要求。即使牺牲生命,亦在所不惜。

  由于在古代,实行的是君主专制统治,因此君主发布的命令就是法律。儒家这种臣子可以起来推翻已失其道的君主的思想,实际上意味着,当君主的命令(法律)违背基本的仁义道德(正义)时,臣民就具有不服从这种法律的自然权利。即在的法律之外,还有衡量法律是否正义的更高标准。不是因为法律是颁布的,法律就是正义的;恰恰相反,只有当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时,法律才配得上法律的称谓。

  这种在颁布的法律之外,还存在着衡量法律是否符合正义要求的更高标准的思想,也存在于西方的法律思想中。早在古希腊时代就有思想家认为,在法律之外,还有永恒存在的法律。古希腊悲剧家索福克勒斯曾经描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安提戈涅由于不顾国王的禁令,埋葬了自己的兄长,从而激怒了国王。安提戈涅自称,虽然违反了国王的法律,但却并未违反永恒存在的法律。在这里,安提戈涅以一种更高的法律来对抗国王的法律。

  在中西方的古代思想中,均存在着一种超越法律的法。这种法在西方被称为神法、永恒法、自然法,在中国则被称为天理、良知、仁义,其本身均具有正义性,是一种正义法。当的法律严重违背正义时,人们就具有一种不服从的权利。

  (三)

  与反抗非正义的法的思想针锋相对的是捍卫法的思想。从辕固与黄生之间的争论中我们可以看出,黄生认为,即使国君存在错误,作为臣子也不应该起来反抗国君,而是应该力争劝诫国君改变过错。同理,当国君的命令(法律)错误、违反仁义时,作为臣子,仍然应该服从国君的命令(法律),但是应该力图改变这种错误的、违反仁义的命令(法律)。

  相同的观点同样发生在古代西方的思想中。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因为被人控告腐蚀青年和不信仰城邦的神而被判处死刑。在临刑前,苏格拉底的老朋友克里托去监狱探望他,并对苏格拉底说:“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你没有必要服从这样的法律。”克里托力劝苏格拉底越狱逃离城邦,去别的地方生活。

  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公民和城邦之间签订的一种契约,不服从法律就是违背了自己和城邦之间签订的契约。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恶,因为它将摧毁城邦的法律。苏格拉底说:“如果公开宣布的判决没有效力,如果人人都可以违反城邦的法律,这个城邦还会继续存在吗?”苏格拉底对克里托说道,如果法律不公正,作为公民完全可以自由地离开这个城邦,到别的法制下生活,但他终身也没有离开过雅典城邦。既然他选择了在雅典城邦下生活,就应该遵守这个城邦的法律,不能因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就拒不服从城邦的法律。

  当城邦的法律与正义发生冲突时,作为城邦最聪明的人,苏格拉底的选择是:宁愿牺牲生命也要遵守城邦的法律,宁愿遭受不正义对待也绝不做不正义的事。苏格拉底为后世树立了一个不可磨灭的守法公民的形象,他向后人昭示了一种宁愿遭受不正义对待,也绝不做不正义之事的崇高精神。尽管的法律存在着许多不公正的地方,但它毕竟为我们提供了安定的生活环境,使我们避免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为战的丛林法则。

  (四)

  在中西方古代思想中,均存在着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冲突与争论。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认为,当的法律与正义发生冲突时,应当服从正义而非专断的命令。当的法律已经沦为赤裸裸的暴力和非正义时,法律已经不再是法律,而是束缚民权、民力、民智的缰绳。此时,人们就有权起来斩断束缚在自己身上的缰绳。

  在西方,尽管苏格拉底以身示范地向世人表达了一种即使的法律违背正义,但是仍然应当服从的法律的观点。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则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力图变更这一法律的做法是一种恶,试图废止其中一部分的做法也是不能容忍的。”当的法律与真正的永恒不变的法律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服从的是永恒法。古罗马神学家奥古斯丁同样认为,当的法律违反永恒正义的自然法时,应当服从的是永恒正义的自然法。

  当的法律与正义发生冲突时,究竟应当何去何从,被誉为美国体制之父的思想家潘恩对待坏法律的意见值得一提:

  “假使有一项坏的法律,那么,反对实施这项法律是一回事,但是去揭露它的过错,推论它的不当以及阐明为什么应该加以废除或为什么必须用另一项法律来代替,便完全是另一回事。

  对于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也是我身体力行的)遵守,同时使用一切论据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要比强行违反这条法律来得好;因为违反坏的法律此网一开,也许会削弱法律的力量并导致对那些好的法律肆意违反。”

  〔作者单位:四川天府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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