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的古代智慧
发布时间:2020-06-06 00:00: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王明夫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此项决定充分体现了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决心和魄力,也标志着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上迈出了关键一步。野生动物保护可不是现代人的“原创”,我国的动物保护法令和动物保护思想几千年前就已出现,并且在历朝历代被不断完善。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古人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的智慧和亮点吧。
古代的野生动物保护机构
早在距今4000多年前的五帝时代,我国就出现了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和官职,那时管理山泽鸟兽的官职被称为“虞”。舜帝任命益为“虞”,“虞”可能是世界上最早的动物保护机构,而益则是世界上位动物保护官员。
周朝时,管理山、泽、林、川的官员分别被称为山虞、泽虞、林衡、川衡,并按山泽林川的规模设置了大、中、小三类机构及员工的数量。周朝专管禁猎政令的职务叫“迹人”,“迹人”负责守护围场、防止偷猎、保护野兽,凡是捕猎之人都必须服从“迹人”的命令。
后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也都会设置专门保护、管理野生动物的机构。秦、汉时期山林川泽皆归少府管理,汉代还设上林苑主管苑囿。三国时的魏、晋设虞曹郎,隋唐设虞部,宋、明、清三朝的机构设置与隋唐基本相同,元代则有上林署令、丞等。
最早的和最严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令
根据《逸周书·大聚篇》记载,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大禹曾发布禁令:“在夏三月,川泽不入网,以成鱼鳖之长。”意思是说,人们三月份不准在河里下网捕捞鱼鳖。这应该是世界上最早的动物保护法令,也是关于禁渔期最早的文字记载。那时的动物数量和多样性远超现在,我们的祖先就已经想到合理保护,有节制地捕猎。
说到历史上最严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令,当属公元前十一世纪西周王朝颁布的《伐崇令》。该令规定将动物保护种类进一步扩大,明确要求“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六畜有狭义和广义两个概念,狭义的六畜指牛、马、羊、猪、狗、鸡这些被人类驯化的家畜。广义的六畜指包括野生动物在内的所有动物。《伐崇令》中所说的毋动六畜是泛指所有动物,如果违反此禁令就是死罪,可以说《伐崇令》或许是人类历史上最严厉的保护野生动物立法了。
元朝的动物福利保障和晚清的反虐待动物法令
十三世纪初始,成吉思汗制定了《大扎撒法》,其中关于动物保护的规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该法律规定,任何人往躺在地上的动物身上小便将被处以刑罚。通过这一条法令我们可以发现,元代的动物保护制度的特点是更为尊重动物,现代意义的动物福利保障已经出现萌芽。
到了晚清时期,我国开始出现反虐待动物的机构和法令。1906年,《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办事规则》规定,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承担警事、治安、正俗、防疫等事项的立法职责和管理职责,动物的善待管理及其立法属于“正俗”职责范围。京师外城巡警总厅制定的《管理大车规则》第五条规定,不准虐待牲口。这是“虐待”一词次由人扩展到动物。在晚清时期,我国就已经开始用“正俗”的名义来保护动物,说明了对良好社会风尚的重视。
明清皇室对野生动物的保护
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喜好对野生动物的命运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唐中宗下令动用军队到岭南捕鸟,为安乐公主采集百鸟羽毛制成百鸟裙,许多鸟类因此灭绝。安乐公主造百鸟裙以后,官员和百姓纷纷效仿,最后竟然形成“山林奇禽异兽,搜山荡谷,扫地无遗”的局面。可见,统治阶级的错误观念和奢靡之风会给野生动物带来多么悲惨的命运。
到了明清时期,部分统治者高度重视野生动物的保护,他们以身作则,示范天下。《明史·食货志》载:“仁宗初,光禄卿井泉奏,岁例遣正官往南京采玉面狸,帝斥之曰:‘小人不达政大体。朕方下诏,尽罢不急之务以息民,岂以口腹细故,失大信耶’!”玉面狸就是现在大家熟知的果子狸,当时是供皇宫享用的一种野生动物。如果皇帝带头食用果子狸,必然引起全社会的效仿,明仁宗这一斥责可以说挽救了大量果子狸的性命。
雍正皇帝拒绝使用象牙制品的做法也同样值得称赞。《清实录》中提到,广东等地向皇室进贡象牙制品,雍正皇帝以为偶然进献,便未下令禁止,没想到全国各地向皇室进贡象牙制品之风日盛,雍正皇帝遂下谕旨 :“朕与一切器具,但取朴素实用,不尚华丽工巧,屡降谕旨甚明。……等传谕广东督抚,若广东工匠为此,则禁其勿得再制。若从海洋而来,从此屏弃勿买,则制造之风,自然止息矣。”这道谕旨可以说是世界上个禁止制作、买卖象牙制品的禁令,它既杜绝了皇室奢靡之风,也有效地保护了野生动物。
现在我们知道,我国古代就已经开始通过立法保护野生动物,而且不乏尊重自然规律、尊重生命,闪烁着人类智慧的法律规定。但古人却没有意识到疫情暴发与食用野生动物之间的联系,仅有零星记载食用野味后染疾的个例。李时珍的《本草纲目》记载过人食用蝙蝠而亡的病例:“伏翼(蝙蝠)……仙经以为服之令人不死者,乃方士诳言也。(宋代)李石《续博物志》云:唐陈子真得蝙蝠大如鸦,服之一夕大泄而死,又宋刘亮得白蝙蝠白蟾蜍合仙丹,服之立死。”可见,唐宋已经有人因食用蝙蝠中毒而亡。
古人没有将食用野生动物死亡上升到公共卫生安全的层面,一方面是因为当时科学技术不发达,另一方面是因为交通闭塞,人口密度低,对病毒传播形成了天然的屏障。但当今世界,人口数量高达70亿,发达的交通也让病毒传播搭上“便车”,人类对自然界的不尊重,不断地在反噬自身。2003年的SARS、2012年的MERS以及今年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一次次深刻的教训、沉重的代价告诉我们:不去打扰野生动物,便是人类对自然更大的温柔。此次出台的决定,释放出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强烈信号。革除吃“野味”的社会陋习,需要法治的力量,也同样需要在观念上彻底地转变。我们只有发自内心地敬畏自然、尊重生命,才会换来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悲剧才不会再次上演。
(作者单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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